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因本案于2010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为替陈某(另案处理)追讨欠款,在陈某的纠集下至本市宝山区X路某室看押被害人范某。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抽打范某耳光并参与押送范某外出借款。直至当晚22时许被害人范某被其同伙打伤头部送医院治疗后,方被释放。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范某乙陈某,证人蔡某、范某甲、高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书、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结伙他人,为索取债务而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4日起至2010年11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周皓
书记员郑轶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