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
委托代理人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被告系网友。2008年6月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后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6,000元。尚余人民币24,000元,被告至今围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人民币24,000元,并支付利息。被告则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林某偿还唐某人民币24,000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3,319元(该款自2010年8月起每月15日之前给付人民币1,000元至2012年8月15日偿还人民币3,319元;
(上述款项林某如有一期不履行,唐某可一并申请执行)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19元由唐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