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宁远县X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宁远县X组。
上诉人李XX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人民法院(2011)宁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上诉人李XX与被上诉人李XX双方自愿不离婚;
二、座落在XX省增城市X镇XX奥晨留学家园丁香花街X号X号房屋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对房屋产权的处置(买卖、出租)必须经被上诉人李XX同意;
三、2012年2月9日上诉人李XX付给被上诉人李XX的30万元(中国农业银行)的款项由被上诉人李XX保管并归李XX个人所有,如被上诉人李XX有外遇,则该30万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四、一审案件诉讼费20280元,财产保全某5000元,由被上诉人李XX负担,二审案件诉讼费20280元,减半收取10140元,由上诉人李XX负担;
五、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欧守冬
审判员张益民
审判员魏蓉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