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蔺某某,男,X年X月X日生。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龚某某,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蔺某某犯抢劫罪,于200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启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蔺某某及辩护人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10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蔺某某伙同闫铁蛋、李继林、吕方(三人已判刑)经预谋后持刀窜至驻马店市X路正大饲料公司家属院肖某乙家中,将肖某乙和其妻子杨某捆绑后,抢走三星A188型手机一部,步步高DVD、新科VCD各一部,双狮男士手表一块,黄某项链坠二个,玉佛一尊,现金5225元。经驻马店市驿城区价格评估中心鉴定,被抢财物总价值x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蔺某某及同案犯闫铁蛋等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肖某乙、杨某陈述、抓获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暴力手段入室劫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提请依照本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依法惩处。
被告人蔺某某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的意见是:1、对指控抢劫数额巨大有异议;2、蔺某某在抢劫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3、未实际分得赃物,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2年10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蔺某某伙同闫铁蛋、李继林、吕方(三人已判刑)预谋后持刀来到驻马店市X路正大饲料公司家属院,敲开被害人肖X家门后蔺某某、李继林、吕方三人持尖刀、铁锤闯入肖某乙家中,闫铁蛋在外守候,三人将肖某和其妻子杨某捆绑后,抢走三星A188型手机一部,步步高DVD、新科VCD各一部,双狮男士手表一块,黄某项链坠二个,黄某项链、白金项链各一条,黄某戒指、白金戒指各一枚,玉佛一尊(以上被抢物品经评估价值7362),现金5225元。被抢财物总价值x元。
被告人蔺某某到案后,其家人退出赃款65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杨某陈述,2002年10月31日下午六点多,我在客厅坐着看影碟,丈夫肖某乙在厨房洗碗,听见外面有一男子喊:“肖某乙,开开门。”肖某乙被告人蔺某某犯抢劫去开门,听见院里很吵,等了两、三分钟,看见“平头”和“高个”两名男子用刀架在肖某乙的脖子上,肖某乙退着进了客厅,将肖某乙按倒在沙发上并用绳子把他绑起来,“平头”男子对我丈夫说:“你还炒股呢”我丈夫说:“我炒股都赔了。”接着“平头”就把我丈夫的嘴用布堵上了,并让我去找钱,我到卧室的梳妆台抽屉里拿出3400元钱给他,“平头”把钱装起来后,接着向我要钱,我在梳妆台内又找出125元给他,并说:“确实没钱了”,他不信。我让他自己找,他就把我的手脚也用绳子绑住,并说:“拿不出2万元,就剁肖某乙一条腿。”我害怕了就对他们说床头柜的抽屉里有首饰,他们让我去拿,我就把一条金项链、两个金坠、一个金戒指交给了“平头”。“平头”用布堵上我的嘴,他们几个在屋里搜出来两台VCD。后我看见“平头”拿着我丈夫的手机,他们把我绑在卧室里搬着东西就走了,又过了几分钟肖某乙蹦到卧室,我们互相帮忙解开绳子后报警。被害人肖某乙对事发经过的陈述,与被害人杨某陈述一致。
2、同案犯供述:
(1)同案犯闫铁蛋供述,2002年10月31日,我对蔺某某、李纪林、吕方说认识一个叫肖某乙的有钱,在正大饲料公司上班,商量后决定到他家实施抢劫,蔺某某拿个锤子,李纪林和吕方各拿一把刀,我因为认识那家人,就没有进去,在外面等他们。过了半个小时左右,他们过来后我们就坐车回劳务市场,下车发现李纪林不见了,李拿着抢来的现金,金项链和手机跑了。
(2)同案犯吕方供述,2002年10月31日,闫铁蛋对我、蔺某某、李纪林说认识一个叫肖某乙的,在正大饲料公司上班,比较有钱,我们商量后决定到他家实施抢劫。蔺某某拿着一个锤子,李纪林和我各拿一把刀,闫铁蛋因为认识那家人,就没有进去,在外面等我们。到了被害人家门口,我敲门,李纪林喊:“肖某乙,开开门。”里面一个男的把门打开,李纪林一手抓着肖某乙的领子,一手把刀架在肖某脖子上往客厅拉,蔺某某随手把门关上,到了客厅,见肖某乙的老婆在看电视,我就拿着刀逼着她坐在沙发上,李纪林用绳子把肖某乙的手和脚绑起来,又对肖某乙的老婆说:“你家炒股,肯定有钱,把钱拿出来,我们是求财的,不拿钱把你们一家杀完。”肖某乙的老婆害怕就到卧室的梳妆台抽屉里拿出一些钱给李纪林,具体多少不清楚,当时李纪林嫌少,就说:“拿不出2万,剁肖某乙一条腿。”那女的说没钱了,就有一些首饰。后我在卧室大衣柜里搜出1400元,一条白金项链,一个白金戒指,一个黄某戒指。从卧室出来后见肖某乙的老婆的手脚也被绳子绑住了,蔺某某搜出来两台VCD,李纪林又把肖某乙身上的手机搜走,并把肖某乙的老婆绑在了衣柜上。从肖某乙家出来后,我把金戒指和金项链给李纪林,1400元自己留了200,剩下的1200元给了闫铁蛋,蔺某某拿走了一部VCD,另一部扔到劳务市场垃圾站。
(3)同案犯李纪林供述,2002年10月31日,闫铁蛋对我、蔺某某、吕方认识一个叫肖某乙的,在正大饲料公司上班,商量后我们决定到他家实施抢劫。蔺某某拿个锤子,吕方和我各拿一把刀,闫铁蛋因为认识那家人,没有进去,在外面等。到了被害人家门口,我喊着:“肖某乙,开开门。”里面一个男的把门打开,蔺某某就拽着他的领子,用锤子压着他的头,我和吕方也拿刀架在他的脖子上,把他拽到屋里逼他坐在沙发上,蔺某某在屋里找了一条灰色的毛巾,撕开后将肖某乙的手脚绑住,吕方拿着刀逼着肖某乙的老婆坐在沙发上不让她动,并把她的手和脚也绑起来。我对他们说:“你家炒股,肯定有钱,把钱拿出来,我们是求财的,如果不拿钱把你们一家杀完。”肖某乙的老婆害怕就到卧室的梳妆台抽屉里拿出3000元钱给我,我嫌少就说:“拿不出2万,剁肖某乙一条腿。”那女的说:“床头柜抽屉里还有一些首饰。”我让她去拿,她就从卧室拿出一条白金项链,一枚白金戒指和一个黄某“心形”金坠给我,我拿了之后把肖某乙的老婆的手脚也用绳子绑住,并把他们两个的嘴用布堵上,蔺某某搜出来两台VCD,我把肖某乙身上的手机搜走,并把肖某乙的老婆绑在了衣柜上,我们就从肖某乙家出来了,到了劳务市场我假装上厕所拿着东西跑了。
3、被告人蔺某某当庭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并可相互印证。
4、辨认笔录证实:同案犯李纪林和吕方对参与人员蔺某某的辨认情况。
5、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城东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蔺某某系刑拘在逃人员,2009年6月23日17时,蔺某某在杭州市江干区X村被当地民警抓获。
6、驻马店市驿城区价格评估鉴定中心价事鉴字【2002】第(142)号评估鉴定结论书及明细表证实:被抢物品经鉴定价值7362元,附详细鉴定价格列表。
7、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驻刑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闫铁蛋、李纪林、吕方因犯抢劫罪均已被判处刑罚。
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蔺某某的刑事责任年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暴力手段,入室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价值x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蔺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积极,是主犯。对其辩护人有关“从犯,未分得赃物”的意见,不予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抢劫罪数额巨大标准参照盗窃罪数额巨大标准执行,故对辩护人相关“抢劫数额巨大”异议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蔺某某到案后,主动退出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蔺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23日起至2021年6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贾红
审判员李峰
审判员王红宇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