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a,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傅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卫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a,男,汉族。
原告冯a与被告王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远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a及委托代理人傅a、被告王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a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9月18日登记结婚,尚未生育子女。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执。被告性格暴躁,一发生争执,被告就对原告恶言相向,甚至动手殴打原告。被告的父母不仅不劝阻,还一味帮着被告指责原告,导致原、被告之间的矛盾不断加深。2008年1月24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再次动手殴打原告。原告无奈打了110,并通知了父亲。原告父亲赶到后,被告不仅一味抵赖,还将原告的父亲打伤。综上,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请求法院依法处理双方财产,总价值6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a辩称,我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处理双方财产,我要原告承担诉讼费,原告的指责是不对的,我们之间还是有夫妻感情的,我们之间不存在根本性矛盾,是有人在中间挑拨我们之间的关系,故不同意离婚。
原告为此提供结婚证一份、验伤通知书、照片若干张、财产清单、询问笔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于2006年9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近年来因双方缺乏沟通和交流等问题,原、被告产生隔阂,发生矛盾。现原告以诉称理由来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系自由恋爱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因家庭琐事等原因双方产生矛盾,但原、被告双方应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被告应以实际相行动取得原告信任,共同承担起家庭责任,本院认为,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综观本案事实,现原、被告没有原则性的矛盾,提出离婚理由不足,本院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离婚之主张,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应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冯a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远征
书记员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