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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长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09年11月29日被行政拘留,2009年12月11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垣县看守所。

长垣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28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x号牌轿车,沿长垣县X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河南矿山门口处,撞住路中间的吴XX及其电动车,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吴XX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张某某应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拨打120积极抢救吴XX,拨打110报警。

检察院为证明上述犯罪事实,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8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x号牌轿车,沿长垣县X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河南矿山门口处,撞住路中间骑电动自行车的吴XX,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吴XX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吴XX系头面部受伤后造成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经长垣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应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在事故现场拨打120积极抢救吴翠荣,拨打110报警,在公安交警赶到事故现场进行询问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身份证明,被害人身份证明,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交通尸检鉴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长垣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120出诊单,110接处警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通知书,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被告人身份证明,证人徐XX证言,被告人张某某供述等证据。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均予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拨打120抢救被害人,拨打110报警,在公安机关进行询问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29日起至2011年11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林守连

审判员陈普民

审判员左民廷

二0一0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王晓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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