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某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西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某京市西城区某民检察院。
被告人区某某,男,28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06年6月13日被羁押,同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西城区某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区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区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某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区某某于2006年6月13日14时许,在本市西城区X街中国银行金融街支行门前违章停放车辆,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六部口队民警沈某某依法对其进行处罚时,被告人区某某对沈某某进行辱骂、推搡及殴打,妨害民警执行公务,致沈某某执法用的美能达牌Z1型数码相机一部被摔坏(价值人民币2000元),沈某某胸壁、双前臂软组织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后被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区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证人关某、王某某、李某、张某某的证言、医院诊断证明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物证照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区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某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西城区某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区某某犯妨害公务罪成立。鉴于被告人区某某认罪、悔罪,且能积极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区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期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孔建宏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邓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