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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贩卖毒品案
时间:2006-08-2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西刑初字第515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西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51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小学文化,无业,住(略)(户籍所在地(略));1999年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4年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6月2日被羁押,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于2006年6月2日13时许,在北京市丰台区刘家窑桥红泥大厦前向曹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22克,被当场抓获。毒品已起获并收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曹某某、许某某证言,抓获经过,起赃经过,赃物照片,收缴毒品清单,毒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故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6月2日起至2007年6月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孔建宏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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