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男,2010年10月18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由清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1月2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杜会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被告人贾某某在无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仙庄乡X村东地采伐其购买的杨树151棵,经林木材积鉴定立木蓄积为17.1705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
人孙某某、左某某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验摄影及现场草图,
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贾某某认罪态度好,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少武
审判员崔丽红
审判员林繁华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韩清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