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汪某。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汪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0年7月1日作出(2010)闸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并发还被害人。汪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汪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汪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汪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汪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0)闸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夏稷栋
审判员管勤莺
代理审判员陆晓波
书记员&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