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略)崇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崇文区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女,41岁,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文盲,农民,住(略)(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06年1月15日被羁押,2006年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崇文区看守所。
被告人华某(别名:华某(略),女,21岁,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06年1月15日被羁押,2006年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崇文区看守所。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崇检刑诉(2006(略)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华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0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丽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12月至2006年1月间,被告人王某、华某先后购进淫秽光盘100余张,在其承租的本市崇文区世纪天鼎市场11道X号摊位贩卖,从中牟利。2006年1月10日至14日,二被告人先后3次将购进价每张人民币1元的淫秽VCD光盘以人民币1.3元的价格向尹远贩卖共计80张(起获17张(略)。2006年1月15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其摊位欲向尹远贩卖淫秽光盘23张时被查获,被告人华某亦被查获,并从其摊位起获淫秽DVD、VCD光盘共计66张。经鉴定,以上起获的光盘为淫秽物品,已收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华某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起获工作记录、辨认笔录、没收物品收据、证物照片、鉴定结论、二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华某无视国法,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妨害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均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清楚,举证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华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故本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后果,本院对被告人王某、华某依照《中华某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月15日起至2006年6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略)
二、被告人华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月15日起至2006年6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白崇伟
审判员宋秀建
代理审判员束建华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邝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