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秋星,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某飞,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市永亨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佳琦,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永亨铝业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为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唐玉珉
审判员 営U
代理审判员何渊
书记员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