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戴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秀红,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0)虹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7月15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唐秀红,被上诉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同意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张某某支付保险金人民币69,000元;
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2.8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26.41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各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4.8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22.45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各半负担(该部分费用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向被上诉人张某某支付人民币251.98元);
三、双方其他无争执。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7月15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审判长俞巍
审判员向婧
代理审判员周菁
书记员靳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