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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XX家具有限公司诉茅XX民间借货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XX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XX大道XXXX号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XX,XX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茅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X镇XX村XXX号。

案由:民间借货纠纷

原告诉称,被告于2008年5月9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言明于同年6月10日归还,但经催要,至今分文未付,故诉请判令被告归还上述借款并支付该款自2008年6月1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之逾期利息。

被告辩称,借款属实,愿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茅XX结欠原告上海XXXX家具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x元,由被告于2011年1月1日前归还原告x元,于2011年4月1日前归还原告x元,于2011年8月1日前归还原告x元并支付起诉日前的逾期利息3000元;

二、如果被告茅XX未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的,原告上海XXXX家具有限公司有权就余款一并申请执行,被告另应支付原告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付款为本金按年利率5%计算之逾期利息;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6元,减半收取613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于2011年1月1日之前直接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已于2010年8月20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怡

审判员王勤

代理审判员胡远志

书记员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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