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X号
原告:深圳思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X路市立新区南区T3软件园一楼。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进武、顿某某,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东区宝柏贸易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怡华商业中心东座八楼X、X号。
负责人:周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伍嘉陵,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起诉认为,美国思力系统是享有全球盛誉的软件公司,在世界各地均有分部,其公司所属的很多品牌如x畅销全球。深圳思力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美国思力系统在中国大陆经销商全权负责销售美国思力的产品,主要集中应用在企业管理自动化方面的软件品牌x,迄今已拥有大批稳定的客户,由于产品性能尖端,质量好,售后服务佳,在世界范围内享有盛誉,已成为管理软件业的佼佼者。2003年12月10日至12日,在广州市海珠江区新展览中心举办的2003年国际线路X组装展览会上,被告中山市宝柏贸易行公然在其展位上公开发放印有通过不正当地比较双方产品性能的宣传画册大肆贬损我公司经销产品性能及其它方面,由于此次博览会汇集了全球包括中国在内的线路板领域的各大客商,被告的行为已经给原告的销售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和不可挽回的巨大损失。被告以采取违法的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极大损害了原告的权利。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万人民币;2、被告在广东省级报刊及专业杂志上刊登致歉声明;3、被告支付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其他费用共计x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山市宝柏贸易行在《南方日报》、《CPCA》杂志向原告深圳思力科技有限公司公开赔礼道歉(以双方签字认可的内容为准,刊登广告费用由原告承担),自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履行。
二、被告中山市宝柏贸易行在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将剩余的刊登有对比广告的宣传资料予以销毁。
三、被告中山市宝柏贸易行在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思力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x元人民币。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由被告中山市宝柏贸易行负担,该费用已由原告预付,被告应在给付第三项款项时将该费用一并支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幼吟
审判员穆健
代理审判员冯敬芬
二00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陆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