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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希意禧(上海)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廖明涛,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芮丽丽,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希意禧(上海)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桥村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民,上海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洁,上海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上诉人王某某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9)普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希意禧(上海)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3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上诉人王某某人民币15,000元;

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5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三、本案双方其他无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7月16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审判长翁俊

审判员周卫娟

代理审判员谢亚琳

书记员宋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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