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林志文,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华樱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上诉人吴某某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0)虹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华樱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3日前一次生支付吴某某人民币5,000元;
二、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元,均由吴某某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各方面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8月10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审判长乔蓓华
审判员郭征海
代理审判员浦琛
书记员丁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