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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与金某某、罗某、阜阳市宏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公路事故请求损害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某某。

原审被告罗某。

原审被告阜阳市宏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9)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其与被保险人之间系保险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公路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事故发生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裁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薇

审判员胡觉明

代理审判员计海琼

书记员顾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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