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18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张奇
书记员赵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