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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蒋某某、汪某与上海锦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某。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夏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锦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某某,上海锦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负责人朱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倪轶敏,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何某某、蒋某某、汪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2010)崇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本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其在原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何某某、蒋某某、汪某与被上诉人上海锦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2010年7月30日之前赔偿何某某、蒋某某、汪某医疗费人民币17,079.66元、死亡赔偿金8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合计127,079.66元;

二、上海锦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赔偿何某某、蒋某某、汪某交通费500元、丧葬费19,751元、死亡赔偿金415,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96,080元、误工费1,000元合计632,331元的50%计316,165.5元,扣除其先行支付的15,000元,上海锦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30日之前再赔偿何某某、蒋某某、汪某301,165.5元;

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4,839元,由上诉人何某某、蒋某某、汪某负担2,419.5元,被上诉人上海锦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419.5元;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于X年X月X日生效。

经本院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高中伟

审判员姚敏

代理审判员金猷

书记员吴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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