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某。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夏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锦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某某,上海锦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负责人朱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倪轶敏,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何某某、蒋某某、汪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2010)崇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本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其在原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何某某、蒋某某、汪某与被上诉人上海锦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2010年7月30日之前赔偿何某某、蒋某某、汪某医疗费人民币17,079.66元、死亡赔偿金8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合计127,079.66元;
二、上海锦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赔偿何某某、蒋某某、汪某交通费500元、丧葬费19,751元、死亡赔偿金415,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96,080元、误工费1,000元合计632,331元的50%计316,165.5元,扣除其先行支付的15,000元,上海锦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30日之前再赔偿何某某、蒋某某、汪某301,165.5元;
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4,839元,由上诉人何某某、蒋某某、汪某负担2,419.5元,被上诉人上海锦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419.5元;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于X年X月X日生效。
经本院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高中伟
审判员姚敏
代理审判员金猷
书记员吴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