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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渑池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关某某,男,成年。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关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10月2日被告关某某借我现金5000元,说是只用半个月,当时也没有出具借条,到半个月后我去被告处要借款,被告说款没有回来再等等。我一直给被告要到2008年7月30日看没办法只得让被告打借条一张,说是停二天就还,过两天去要还是再等等,几个月过去了,被告也没有还款的诚意,无奈只得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000元及月息2分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2008年7月30日被告关某某给原告李某某出具的借条一张。

被告关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相关某据材料。

根据原告的诉求,庭审中本院调查的相关某况,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7年10月2日,被告关某某向原告李某某借现金5000元,2008年7月30日被告关某某向原告李某某出具5000元的借条一张,后经原告李某某多次讨要,至今未还,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关某某向原告李某某借款5000元,事实清楚,现原告李某某诉求被告归还借款5000元,于法有据,理应支持。关某原告诉求的利息,因为双方没有约定,不予采信。被告关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关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关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群光

审判员张群芳

审判员陈来花

二0一0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苏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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