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女。
被告孔某,男。
原告许某与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被告孔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某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7月登记结婚,1995年11月生育女儿孔某。因为被告在2009年开始有了婚外恋,所以被告在2009年12月11日曾向法院起诉过离婚,当时原告也完全同意离婚的,后来被告撤回了起诉。现在原告认为双方已经没有办法再一起生活了,所以要求与被告离婚,离婚后女儿随原告共同生活,不需要被告支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孔某辩称,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被告之间并没有很大的矛看,双方产生纠纷主要是因为被告之前把某小区的房子卖掉并送儿子出国的事情,现在女儿马上要初中毕业了,面临中考,是比较关键的时候,而且女儿是国家一级运动员,一直要参加比赛,被告不想因为原、被告的事情影响到女儿的成绩。被告也根本没有原告所说的婚外恋的行为。被告认为双方如果能冷静一段时间是会和好的,故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7月登记结婚,1995年11月生育一女名孔某。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被告与其前妻育有一子名孔某,现已成年。现因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发生纠纷,原告遂起诉来院,作如上诉请。
审理中,由于双方对婚姻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扶持、互谅互爱,正确处理好生活中产生的家庭矛盾。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前经过充分的认识与了解,婚后双方亦共同生活了较长时间并生育了子女,具有良好的婚姻和感情基础,对于目前日常生活中产生的一些纷争,原、被告双方应以冷静理智的态度正确对待,协商解决,共同维护家庭利益,为双方今后的婚姻生活创造一个稳定安康、幸福和谐的生活环境。现被告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亦应当本着夫妻和睦的原则,给予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故原告一味坚持离婚,本院难以支持。在今后的生活中,原、被告双方均应主动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协商,改善夫妻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许某要求与被告孔某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