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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田某某与被告三门峡市天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滨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

原告田某某,男。

被告三门峡市天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朱某某,男,。

原告张某某、田某某与被告三门峡市天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宫房产公司)、朱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田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被告天宫房产公司、朱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田某某共同诉称,原告张某某购买了被告天宫房产公司开发的崤南八街坊X号院X号楼X单元X层南户的住房,原告田某某购买了同楼的四层北户住房,均办理房产手续。2008年3月16日,被告朱某某为了谋取私利,利用天宫房产公司物业管理的便利,擅自拆除了原告住宅楼通往地下室的楼梯,此楼梯与整个楼道的楼梯是一体的,且又是大楼承重部分的支撑点。被告在拆除时也清楚这一点,仅用二根钢管撑住。原告发现后及时制止被告这种行为,被告表面答应不再拆除,但原告上班后被告又继续拆除。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将原告住宅通往地下室的楼梯恢复原状。

被告天宫房产公司辩称,1、由于原告不让被告的工作人员出入地下室的大门,所以改造楼梯;2、原告没有购买地下室,地下室及上下地下室的楼梯均为天宫房产公司所有;3、被告所改造的楼梯不是大楼的承重点,改造也没有涉及到大楼的安全问题。

被告朱某某辩称,改造楼梯是天宫房产公司的行为,与被告朱某某无关系,工人亦是天宫房产公司的。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田某某分别拥有崤南八街坊X号院X号楼X单元X层南户和崤南八街坊X号院X号楼X单元X层北户房屋的所有权。2008年3月16日,被告天宫房产公司将二原告所有房屋的楼房通往地下室的楼梯进行改造,并已将部分楼梯拆除,用钢管支撑。二原告发现后予以制止,但被告天宫房产公司仍继续作业,故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将原告住宅通往地下室的楼梯恢复原状。

本院认为,涉案楼房的楼梯与楼房属于一个整体,该楼房的楼梯属于该楼房所有业主的公共部分。二原告虽然没有购买该楼房的地下室,但对该楼房的所有楼梯拥有使用权,被告天宫房产公司拆除楼梯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为保障该楼房的正常使用,被告天宫房产公司应将其拆除的楼梯恢复原状。被告朱某某辩称,改造楼梯是天宫房产公司的行为,与被告朱某某无关系;二原告亦没有提供有关证据证明被告朱某某与拆除楼梯有因果关系;故对被告朱某某辩称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天宫房产公司主张其改造楼梯有原设计单位的改造方案,因为其改造方案没有得到该楼房所有业主同意,同时亦没有得到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故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三门峡市天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其拆除的楼梯恢复原状。

二、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三门峡市天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何江波

代理审判员胡原锋

人民陪审员符新强

二00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王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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