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6)佛刑一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佛山市顺德区,初中文化,原系佛山市顺德区X镇惠而浦微波炉公司工人,户籍地佛山市顺德区X村村X街X巷X号。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04年11月16日被羁押,同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吴某甲(别名:吴某仔),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佛山市顺德区,中专文化,原系佛山市顺德区X镇新达电器厂司机,户籍地佛山市顺德区X镇三洪奇东宁大街X号。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04年11月16日被羁押,同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吴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佛山市顺德区,中专文化,原系佛山市顺德区伦教世联科技公司工人,户籍地佛山市顺德区X镇三洪奇裕丰堤边街X号。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04年11月16日被羁押,同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犯强奸罪一案,于2005年11月17日作出(2005)顺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梁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认定被告人吴某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认定被告人吴某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原审被告人梁某某不服,以被害人刘美如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他不构成强奸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5)顺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咏章
代理审判员马艳
代理审判员宋川
二00六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闫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