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某
被告魏某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10年11月26日8时40分,在本市X路、真北路,被告骑牌照号为赣x摩托车和原告驾驶牌照号为苏x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使原告车辆受损。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全责。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魏某于2010年12月1日一次性赔偿原告潘某车辆修理费人民币4000元;
二、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被告魏某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12月1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石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