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立东(又名方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户,住(略)毛团村。
被告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0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姬登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其基本事实为:2007年12月10日被告段某某向原告许党军借款8000元,并写下欠条一支,约定利息为月利率9‰,未约定还款期限。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段某某偿还原告方冬冬借款本金7500元,利息原告自愿放弃,(于2010年7月30日前付3000元,下余4500元于2010年10月30日一次付清)。
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由被告段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姬登峰
二O一O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常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