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洪江市人,务农,住(略)。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湖南省洪江区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洪江市公安局。机构代码x-4。
法定代表人常某某,男,局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洪江市公安局执法监督大队副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洪江市公安局执法监督大队副大队长。
原告邓某某不服被告洪江市公安局洪公(沙)决字(2009)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0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某某自愿与被告洪江市公安局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0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与被告在庭
外自愿和解,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某某承担。
审判长向孙前
审判员张松
人民陪审员龙伟青
二0一0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周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