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易某某,男,34岁。2010年3月16日被襄樊铁路公交处宜昌车站公安派出所抓获,同年3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甲、赵某乙,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鸿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2月16日下午,被告人易某某以能办女兵入伍为由,在洛阳市王城大桥南头骗走被害人位某某现金1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易某某辩称其没有诈骗他人钱财的意图,且金额应为x元,而非公诉机关指控的10万元。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易某某没有诈骗他人钱财的主观意图,也没有实施相应的诈骗行为,不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8年底被告人易某某因生意往来结识张某。在交往过程中被告人易某某称其在部队上有人,可送女兵入伍。2009年11月张某托易某某送其表妹入伍,但因价格过高而放弃,遂将被害人位某某介绍给易某某,后位某某与易某某商定以10万元送一女兵入伍。2009年12月16日被告人易某某称其已经通过军分区“王司令”将手续办好,并让位某某查看了其笔记本电脑上的资料,后让位某某将现金10万元送到洛阳市王城大桥南头。被害人位某某与张某、司机赵某丙三人即到银行取钱,并将现金10万元交给易某某。2009年12月17日位某某等人按约定到军分区门口取入伍材料时发现被骗,即报警。2010年3月16日被告人易某某在宜昌火车站被抓获。
2010年5月10日,被告人易某某的大姐谭易某将易某某存在其处的赃款x元退还被害人位某某。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被害人位某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人张某、赵某丙、李某丁、罗某、杨某戊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银行存取款明细、扣押物品清单、领条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依法成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易某某家属部分退还被害人损失,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易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6日起至2015年3月15日止。)
二、被告人易某某退赔被害人位某某人民币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范秋贞
审判员:段巧枝
代审判员:李某
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牛菲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