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新乡高级技工学校学生,住(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0年3月29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以获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冯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冯某手持铁锹将和其母亲张艳萍因琐事发生吵骂的邻居韩松祖头部打伤。经获嘉县公安局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韩松祖所受损伤属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冯某于2010年3月29日到获嘉县公安局投案,并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9000元。检察机关同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冯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韩xx的陈述,证人杨xx、冯x、冯xx、张xx、张xx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赔偿调解书,现场图、现场照片、获嘉县公安局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冯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冯某娟
二O一O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李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