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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2009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债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户,住(略)。

被告贺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09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债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姬登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其基本事实为:2006年6月22日被告贺某某向原告借款x元,并写下欠条一支,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欠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贺某某偿还原告陈某某借款x元(于2010年1月30日前一次性履行)。

案件受理费950元,收取475元,由被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姬登峰

二O一O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方仲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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