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某某,男,20岁。
被告沈某某,又名沈某红,女,20岁。
原告熊某某诉被告沈某某婚约财产、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于2009年12月9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某某、被告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熊某某申请的证人范某某,被告沈某某申请的证人霍某某出庭作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熊某某诉称:原告熊某某、被告沈某某经媒人范某某介绍于2009年1月相识建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通过媒人,被告沈某某向原告索要彩礼金x元。2009年10月4日,原、被告举行了典礼,被告带个人嫁妆八条被子到原告家生活。典礼当天下午,被告谎称其“白虎缠身”回到娘家。之后,原告家人要求被告退还彩礼,被告拒绝返还。原告熊某某请求被告返还彩礼款x元。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请求被告返还彩礼款x元。
被告沈某某辩称:被告接收原告彩礼金x元,购衣服款2000元,典礼时原告给被告接亲款1540元。典礼当天,被告患了“童子”,回娘家生活。原告要求解除婚约,被告接收的彩礼不应返还。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熊某某、被告沈某某经媒人范某某介绍于2009年1月相识建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被告接收原告见面礼x元。同年8月,被告向原告索要购衣服款2000元。2009年10月4日,被告接收原告接亲礼金1540元,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举行了典礼,被告带个人嫁妆八条被子到原告家生活。典礼的当天下午,被告以患病为由,回娘家生活。之后,原告家人要求被告返还彩礼,被告拒绝返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范某某、霍某某的证言在卷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社会现象,是存在于文明社会一种婚姻陋习,它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的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借婚姻索取不仅破坏了家庭关系的和谐,让经济因素主宰家庭的命运,而且腐蚀了人们的思想,败坏了社会风气,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被告沈某某借婚姻收取原告熊某某彩礼款x元,数额较大,应酌定返还9548元。被告拒绝返还彩礼,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全部返还,本院不予支持。同居期间被告沈某某的个人嫁妆,依法应归被告沈某某所有。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某某返还原告熊某某彩礼款9548元;
二、被告沈某某个人财产被子八条,归被告沈某某所有;
三、驳回原告熊某某、被告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第一、二项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如果当事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熊某某负担100元,被告沈某某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全福
二00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叶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