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65年6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汤某,男,1950年7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邓某,女,1954年4月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汤某、邓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26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0)娄星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于2010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0年10月15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汤某、邓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略)XXX、(略)XXX)的存款陆万元整(¥x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简少泽
审判员胡若安
审判员王某容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胡遗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