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刘某与汤某、邓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65年6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汤某,男,1950年7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邓某,女,1954年4月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汤某、邓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26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0)娄星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于2010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0年10月15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汤某、邓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略)XXX、(略)XXX)的存款陆万元整(¥x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简少泽

审判员胡若安

审判员王某容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胡遗志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