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82年11月7日,系柞水县宇光养殖场业主。
被执行人核工业部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
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核工业部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核工业部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于2010年5月28日自觉履行50万元后双方当事人又于2010年8月12日达成和解协议:案件受理费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共计再支付4万元案件终结。和解协议于2010年8月20日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8)商中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卫东
审判员廉洁
审判员郭冬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