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X年X月X日生。被告人周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11月28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某,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湛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贪污、诈骗罪,于2010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1日、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姬为民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周某在2007年至2008年担任平顶山煤业集团飞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物资储备库仓库保管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印章和领料单在2007年至2008年期间,分多次领取机油89桶,倒卖后获利x元。
(二)、被告人周某在担任平顶山煤业集团飞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处销售员期间,伪造领料单将6桶机油骗走后卖出,获得赃款x.2元。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分别构成贪污罪、诈骗罪,被告人周某在被抓获后已退还全部赃款,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同时辩称被告人周某认罪态度较好,并已退还全部赃款,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于2002年1月调入平顶山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12月更名为平顶山煤业集团飞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物资储备库工作,担任保管员,负责收、发油品。在被告人周某任保管员的2007年12月至2008年8月期间,其使用私刻的平顶山煤业集团飞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热电分厂单位印章及该热电分厂主任苏长安的私人印章,伪造了该公司的领料单,并使用伪造的领料单分14次共领取多种型号机油65桶,领取二硫化钼两箱,后被告人周某将领取的机油和二硫化钼卖给私人经营的润滑油店,获得赃款人民币x余元。2008年8月,被告人周某被调出物资储备库,但其仍继续采用伪造领料单的方式领取机油,在2008年8月至2009年9月期间,被告人周某分6次共领取机油30桶,卖出后获得赃款人民币x元。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所领取的95桶机油价值人民币x.3元,两箱二硫化钼价值人民币506元,共计人民币x.3元。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所得的赃款人民币x元全部退还。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周某供述:①被告人周某于2009年12月11日的供述。问:你把刻章的经过讲一下答:2007年12月份的一天,我走到繁荣街北头,我看到了那家刻章店,我就去问老板“刻个章多少钱”他们问什么章,我就把我拿的从油库找的废料单(上面盖有公章和“苏长安”的章)给他看,他就说“公章200元,私章15元一个”,然后我就给他说按料单上的章给我刻一个公章一个私章,然后我付了50元定金,后来隔了四、五天我就去把章拿了回来。问:你为什么要刻假章答我要盖到领料单上去领油。问:你从哪里找的空白的无盖章的领料单答:没有盖章的成联的领料单化肥厂很多的,很好弄。问:你每次拉油的印章是怎么盖得答:都是我拿我刻得伪造的印章盖上去的。问:领料单上的字是谁写的答:都说我自己模仿热电分厂材料员“张X”的笔迹写的。问:你伪造领料单领油是自己去领的吗答:我在油库当保管时,我就让人在我值班时拿伪造的料单去领油,都是在我值班时领的,我不当保管员时我就让他们直接拿假料单去领的。问:你这么多次是找谁去油库领的油答:我都是找的在润泽园门口等活的老李开着他的客货去领的油。问:你在油库当保管员时是怎样让老李拉的油答:我就打电话通知老李“过来拉点油”,他来后我让他把油拉走,拉走后我就把伪造的料单填上。问:你这么多次把油卖到哪里了答:卖给建设路东头好像是东环路大营涵洞桥西的一个润滑油店。问:怎么结的帐答:每桶800元。
2、证人陈XX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周某在领取机油等物品后在其经营的润滑油店以每桶人民币800的价格出售的事实。
3、证人李XX的证言。证人李XX于2010年1月7日陈某。问:你们是怎么开始拉机油的答:周某给我打电话说是联系好了,叫我开车带着装卸工一起去大营街X路桥南边路西有个卖机油的地方去拉油桶,拉完油桶我开车到市文化宫中心门口等着周某,周某来后把领料单给我,我们拿着领料单去化肥厂油库将机油领出来,我开车将机油还送到大营卖机油那里。机油大概800元一桶收的。周某一开始给我运费100元,后来我感觉麻烦不想拉了,周某说给我运费200元,我才继续给他拉油。证实其受被告人周某雇佣领取机油的事实。
另有证据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告人任职证明、平顶山煤业集团飞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情况说明、油价鉴定结论、印章检验鉴定书、退款凭证、伪造的领料单复印件、伪造的印章、中平能化集团经济运行处情况说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证实被告人周某系飞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以及在案发后全部退赃等事实。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辩证,其来源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在担任平顶山煤业集团飞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物资储备库仓库保管员期间,利用其经手收发油料的便利,私刻印章,伪造该公司领料单,骗取该公司机油65桶,二硫化钼两箱,共计人民币x.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周某在调出平顶山煤业集团飞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物资储备库后,仍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伪造该公司领料单,骗取该公司机油30桶,价值人民币x.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贪污罪,根据现有证据,平顶山煤业集团飞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显示该公司性质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证据不能直接证明该公司为国有独资,而被告人周某在该公司中又系一般工作人员,故该指控罪名本院不予支持;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指控罪名本院予以支持,指控的犯罪数额部分,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周某犯罪后主动退还所获全部赃款,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积极,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周某认罪态度较好,并已退还全部赃款,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的犯罪数额、犯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28日起至2016年11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万方
代理审判员朱兴亚
代理审判员姬兵
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李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