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x。
被告梁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x。
本院于2010年7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进行调解,原告曾某某于2010年8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
审判员喻虹钧
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