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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x。

被告梁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x。

本院于2010年7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进行调解,原告曾某某于2010年8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

审判员喻虹钧

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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