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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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某某、倪某某开设赌场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0年12月20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2月10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倪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0年11月29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2月20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2月10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牟某某、倪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尚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牟某某、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份,被告人牟某某注册成立了“兄弟电玩城”,零售电动玩具等物品。被告人牟某某在经营“兄弟电玩城”期间,购置了“五星红辉”赌博机1台;“大小豹”赌博机8台;“霸道”赌博机13台来供不特定人员进行参赌,营利5万余元。被告人牟某某在经营期间雇用倪某某具体负责管理经营,被告人倪某某在明知是利用赌博机进行赌博的情况下,仍对电玩城进行经营管理并对赌博机进行技术维护。2010年11月2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2010年12月20日被告人牟某某到滑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退出非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倪某光、牟某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已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倪某光、牟某冬的供述,证人李XX、牛XX、李XX、王X、岳XX证言,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在卷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光、牟某冬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倪某光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倪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对二人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牟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倪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非法所得由扣押单位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赌博机由扣押单位没收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冯建领

审判员王士玲

审判员贾佳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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