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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傅某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闽清县人民法院

原告:傅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厨师,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于2010年4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傅某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俞桂天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01年原、被告经同事介绍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不久就开始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育一女高某,现随被告姐姐生活,于2002年12月23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因原、被告性格不合,逐渐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于2010年4月7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傅某某与被告高某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高某由被告高某负责抚养至十八周岁止,原告傅某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000元。

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傅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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