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甲,男,生于1969年7月3日,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生于1974年12月15日,汉族,农民,住(略)。
被申请人王某丙,男,生于1974年2月12日,汉族,住(略)。系陕x号车驾驶员。
被申请人徐某某,男,住(略),系陕x号车车主。
本院于2010年7月8日作出(2010)商区法民保字第x—X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将被申请人王某丙驾驶、徐某某所有的陕x号车予以扣押。此后,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7月19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某丙驾驶、徐某某所有的陕x号车的扣押保全措施。
审判员刘涛
二O一O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葛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