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某,男,生于1982年9月29日,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尚某某,女,生于1983年9月20日,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是:1:准予原被告离婚;2:被告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经人介绍,原被告订婚,同年11月4日原被告在商洛市商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关系不好。2010年1月2日被告离开原告家不归。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林某某与尚某某自愿离婚。
二、尚某某自愿将婚前财产洗衣机1台、被子2床留归林某某所有。
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涛
二O一O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葛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