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四川达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户籍所在地(略),现因涉嫌犯罪被羁押于湖南省衡阳市第一看守所,身份证号码x。
本院于2010年4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某和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管奕锋独任审判,于2010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周某某与谭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有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周某某与谭某某于2002年9月相识后,经过自由恋爱,于2006年10月10日在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2007年9月,谭某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2008年11月22日,谭某某被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谭某某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该案正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中。周某某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周某某与谭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生育小孩。另外,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周某某与谭某某均称两人既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以上事实,双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且有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周某某要求与谭某某离婚,谭某某表示同意;
二、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周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管奕锋
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童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