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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关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郾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X。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

被告关X。

委托代理人关XX。

原告赵X诉被告关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某某,被告关X及其委托代理人关XX均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和被告1995年1月10日在黑龙潭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我们俩的婚姻系双方父母包办,婚后经常因性格不合打斗生气。我实在不愿与被告维系这样一种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了,只好于2004年9月离家出走,直到现在我们从未共同生活过。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关XX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原告及儿子关XX的责任田由原告耕种收益。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经人介绍认识,恋爱三年才结婚,不存在双方父母包办婚姻之事,婚后夫妻和睦相处互相谦让,不存在打斗现象,又生一子,家庭生活美满。我们家庭各个成员都相处的不错,原告2004年外出打工,每年回来看望儿子,探望父母和我,根本没有什么大的矛盾,夫妻感情很好。我不愿让一个幸福家庭破裂。我儿子已经15岁,也愿父母团聚,幸福安康,因此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X与被告关x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1月1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关XX,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有因生活琐事争吵的现象。2004年8月原告外出打工,在打工期间,原告逢年过节回家探望,并保持有一定联系,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应该相互扶持,相互爱护,相互沟通,注意对夫妻感情的培养,共同维护美好和谐的家庭生活。本案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经过较长时间的恋爱,才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双方婚前基础较好。2004年8月原告外出打工,造成夫妻之间相处时间较少,造成感情淡漠。但被告一直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很好,且不同意离婚,被告愿意为家庭稳定做进一步努力,说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原、被告夫妻双方仍有和好可能,感情尚未破裂,为了维护家庭稳定,社会和谐,原、被告以不离婚为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赵X与被告关X离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昊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郭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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