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中专文化,退休教师,住(略)。
被告廖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务农,住(略)。
案由:离婚
原、被告均系再婚,1991年原告与被告非法同居,1993年原告离异后,两人于1997年12月30日在苏仙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尚可,双方没有生育小孩。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有位于苏仙区X镇X组自建房屋一栋,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段某某与被告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共同财产有位于良田镇X组的房屋一栋及按原告提供的共同财产清单共十六项归被告所有,原告银行存款6000元,由原告分得3000元,被告分得3000元。
三、由原告段某某给被告廖某某经济补偿x元。
四、上述二、三项款项共计x元由原告在2010年7月30日之前付给被告x元,在2011年6月30日之前付给被告x元。
五、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段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尧舜
审判员李浩凌
人民陪审员邓细艾
二0一0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