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南省邵阳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贺前进,株洲市法学会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鲍赫动力总成部件(太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X镇城区工业园龠山西路X号。
法定代表人鲍赫•曼夫瑞德。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鲍赫动力总成部件(太仓)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0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x元由原告石某某承担。
审判长彭建爱
代理审判员唐俊平
代理审判员邹梅元
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