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易光灿,湖南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覃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略)。
本院于2009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丰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立军、柳满希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林某某与覃某某自愿离婚;
二、覃某某自愿偿还林某某婚前借款7万元,于2010年4月26日付款5万元,覃某某另向林某某出具一张2万元的欠条,该2万元欠款由覃某某在此后的一年半内付清;
三、双方各自对外所负的债务归各自负责偿还;
四、离婚后,林某某不再就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向覃某某主张权利;
五、其他事项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林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丰艳
人民陪审员杨立军
人民陪审员柳满希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童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