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1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燕丽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蔡某成、崔文珊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余某某与陈某双方自愿离婚;
二、各人衣物、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
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余某某自愿负担;
四、其他无争执。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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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李燕丽
人民陪审员蔡某成
人民陪审员崔文珊
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陈某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