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洁,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0年1月12日立案并受理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丰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曹群辉、熊忠玉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王某某和郭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婚生小孩王某帆归王某某抚养,郭某不再承担小孩的抚养费及协议签订后任何有关小孩的费用,郭某享有对小孩的探视权,至少每月一次;
三、王某某一次性支付10万元给郭某作为补偿,2010年4月21日支付2万元,余下8万元于2010年4月23之前支付;
四、双方各自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个人物品归个人所有;
五、本协议生效以后,双方不得就财产分割事宜另行主张权利;
六、其他事项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王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丰艳
人民陪审员曹群辉
人民陪审员熊忠玉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童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