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湖北汇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X区X街X号X栋X-X层。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刚,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鄂州市亚太贸易广场。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乙,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汇鑫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州市亚太贸易广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1年8月30日对被执行人鄂州市亚太贸易广场位于鄂州市X区X路X号、已抵押给他人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下室至五层的房产办理了查封登记手续。因被执行人鄂州市亚太贸易广场可供执行的财产系抵押物,申请执行人湖北汇鑫投资有限公司要求先与被执行人鄂州市亚太贸易广场自行协商执行事宜,遂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湖北汇鑫投资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汉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程身龙
审判员余培为
审判员魏天红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龙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