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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民(1)终字第48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民(1)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柴XX,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女。

原审被告:柴X,男。

上诉人柴XX因与被上诉人王XX、原审被告柴X返还财物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于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又以“同意按原审判决执行”为由,于201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柴XX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柴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丽

审判员杨晓薇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吴菲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人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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