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述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杨美莲,湖南天律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住所地长沙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尹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09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易某与被告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邓晓阳、左回云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李某、易某与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达成和解;
二、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一次性补偿李某、易某x元;
三、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1197元,减半收取599元,由李某、易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杨宜
人民陪审员邓晓阳
人民陪审员左回云
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邓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