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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袁利平,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小佳,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某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长松,向首诚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双方确认周某欠陈某某3万元,周某于2011年2月2日之前归还给陈某某;

二、双方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本案诉讼费用800元,减半收取400元,陈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陈某伟

人民陪审员李长松

人民陪审员向首诚

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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