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袁利平,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小佳,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某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长松,向首诚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双方确认周某欠陈某某3万元,周某于2011年2月2日之前归还给陈某某;
二、双方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本案诉讼费用800元,减半收取400元,陈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陈某伟
人民陪审员李长松
人民陪审员向首诚
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李星